原告阴xx诉被告郭xx、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、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3-07-02 09:14) 点击:756 |
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2013)开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:阴xx,女。 委托代理人:布安山、刘建民,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郭xx,男。 被告: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。 法定代表人:姜xx。 委托代理人:郭xx,男。 被告: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。 负责人:王x,总经理。 委托代理人:袁昭,男。 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阴xx诉被告郭xx、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、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赵宜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 原告诉称,2012年2月18日下午5点,被告郭xx驾驶牌号为豫八AxxxA3轻型货车沿郑汴物流通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徐庄路口西200米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,致使原告受伤。后经郑州市交巡警第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豫AxxxA3车主为被告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,并且在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。事故发生之后,原告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,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。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郭xx、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,被告均不予理睬。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给原告造成了损失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郭xx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车辆损失等共计91374.66元;判令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、郑州xx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。 被告答辩,同意调解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经原、被告协商,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阴xx各项损失八万六千元,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。 二、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郭xx垫付医疗款四千元,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。 三、原、被告双方此后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。 四、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四元,减半收取一千零四十二元,由原告阴xx自愿负担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,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。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审判员:赵宜勇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:王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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