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一案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3-07-02 09:20) 点击:711 |
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(2012)金刑初字第148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。 被告人:牛xx,男,大学文化程度,河南省疾控中心职工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,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,9月2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。 辩护人刘彦勇、布安山,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(2012)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,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刚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牛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 经审理查明:2009年6月份至2010年6月份,被告人牛xx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祁xx的女儿祁x安排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成为一名护士为由,分三次在郑州市金水区xx路83号院、郑州市xx路与经三路交叉口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部门口、郑州市金水区xx路与海滩街交叉口加油站门口骗取被害人祁xx人民币10000元、12000元、5000元。被告人牛xx骗取祁xx共计人民币27000元。 2011年3月份至2012年1月份,被告人牛xx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x的妻子梁xx调动工作为由,分七次在东明路与xx路交叉口 “裕太电玩城”、经三路与纬四路交叉口、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地共骗取被害人张x人民币59700元。 综上,被告人牛xx诈骗共计人民币86 70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牛xx退还了被害人祁xx、张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。 上述事实,被告人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被害人祁xx、张x的陈述,证人边xx、门xx、牛xx的证言,辨认笔录,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,受理经过,到案经过,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 本院认为:被告人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“诈骗公私财物,…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……”。被告人牛xx诈骗行为,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。 被告人牛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;且被告人牛xx积极退赃,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卮险,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故可对其宣告缓刑。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牛xx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,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牛xx的犯罪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 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 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)。 如不服太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 审判长:付钦斌 审判员:张智贤 人民陪审员:李勇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:苏留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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