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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XX与被告李x华、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3-07-02 09:22)    点击:645
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
(2012)牟民初字第2423号

原告:李xx,女。

委托代理人:张勇,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李x华,男。

委托代理人:布安山,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:刘建民,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被告: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。

委托代理人:董xx,北京德恒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案由: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

      原告诉称,2012年7月20日,被告李x华驾驶其所有的豫x731c73号小客车沿杨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沙镇魏庄村路口时,撞向道路左侧花带石墩,失去控制,将站在道路东侧的原告碰伤,原告被送往中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,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。

该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x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事故责任。该车辆在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,特诉至法院,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。

     经审理查明,2012年7月20日,被告李x华驾驶其所有的豫x731c73号小客车沿杨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沙镇魏庄村路口时,撞向道路左侧花带石墩,失去控制,将站在道路东侧的原告碰伤,原告被送往中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,支付医疗费3万佘元。该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x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事故责任。

另查明,豫x731c73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,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。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      一、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于2013年1月2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xx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继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交通费共计六万五千六百四十元,同时返还被告李x华垫付原告的费用三万六千三百六十元;

     二、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,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;财产保全费三百二十元;鉴定费一千九百元,原告李xx负担。

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 上述协议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二年十二月廿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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