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
欢迎光临布安山法律工作室。如果遇有棘手的法律问题,欢迎通过电话咨询或者预约面询,布安山律师将为您提供详尽、完善、客观、公正的解答。
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9 15:29)    点击:250

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?

 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,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,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,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,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,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。

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,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,并发出公告。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,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;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,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。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,视为放弃债权。

 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,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组织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,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。同时,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,接管企业的财产,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、清理、估价、处理和分配。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。

  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,如果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,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,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,中止破产还债程序。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;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,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分配破产财产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,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终结,解散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布安山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工程建筑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布安山律师,布安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布安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939500935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布安山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郑州律师 | 郑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布安山律师主页,您是第63602位访客